第12章 资本充足率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所学,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风险行业,客户的资金安全是头等大事。为了确保银行实现这个优先目标,银行业受到了严格监管。对于监管者来说,建立规则以避免银行崩溃并保护客户的财富安全始终非常重要。资本充足率或资本要求就是服务于这个目标的一个重要监管工具,尽管还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到金融板块的高杠杆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允许自由使用自身所有的资产。这些公司需要保持足够资本以确保运作安全以及即使状况变坏时也有支付能力。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主体(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等等)以及监管标准。但是,随着银行系统的全球化程度日益提高,有必要实施一种全球通用的监管标准。在1974年,G-10国家的中央银行建立了“关于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提供了可以用于全球范围不同国家的银行业监管标准。
从那之后,经济学中的这个领域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复杂数学方法用在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的计算当中。R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拥有完美解决这些复杂数学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于是,许多银行很自然地采用它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12.1 巴塞尔协议的原则
在1988年,BCBS在瑞士的巴塞尔发布了一个监管框架,设置了一家银行为了最小化无偿付能力的风险而需要持有的资本最小值。这就是所谓的第一次巴塞尔协议,现在它被称为巴塞尔I(Basel I)。到1992年,所有的G-10国家都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到了2009年,27个辖区包括进巴塞尔框架(巴塞尔委员会的历史可以在下面的链接阅读http://www.bis.org/bcbs/history.htm)。
12.1.1 巴塞尔I
第一次巴塞尔协议主要关注信用风险,并就不同的资产类别规范了恰当的风险权重。根据这个协议,银行资产应该根据信用风险分类,而且每个类别的敞口应该用定义的度量(0%、20%、50%和100%)来加权。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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